教务教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教务教学 - 教务教学 - 正文
太阳成集团tyc7111cc 国际优质网络视频公开课纳入通识教育选修课实施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16-04-26     浏览量:   分享到:

为了充分利用国际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贯彻“2+2”人才培养模式的通识教育理念,拓宽通识教育开课途径,切实提高通识教育选修课课程质量,促进国际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引导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自主学习,在线学习,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将国际优质网络视频公开课纳入到学校通识教育课程课程体系,作为本科通识教育选修课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条 国际优质网络视频公开课的实施原则及理念是:“资源共享、动态管理、网上学习、教师辅导、开拓视野、提高素养”。

第三条 国际优质网络视频公开课均为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优质网络视频课程,具体课程由学校通识教育委员会遴选确定,同时遴选相关的校内指导教师担任助教工作。

第四条 国际优质网络视频公开课分为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与技术、美育与健康、教师教育等4个系列。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从通识教育选修课(非本专业课程)和视频公开课中选修8学分课程。

第五条 国际优质网络视频公开课旨在培养大学生的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培养大学生的国际化视野,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国际化水平。

第二章 选课与学分

第六条 网络视频公开课属于通识教育选修课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学分认定上等同于其他通识教育选修课,修得学分与其他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同等对待。

第七条 网络视频公开课面向本科生开设。学生可在选修我校教师开设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的同时,积极主动选修国际优质网络视频公开课。

第八条 学生选修国际优质网络视频公开课,必须通过学校的选课系统选修,学够学时,通过考核,取得学分,否则不计学分。

第九条 学生完成选课以后,各学院要及时通知指导教师查询选课结果,凡未列入该名册的学生,选修成绩无效。

第十条 为完善知识结构,建议学生从每一系列中至少选修1学分的课程,文科学生选修2学分的自然科学与技术系列课程,理科学生选修2学分人文社会科学系列课程,师范生选修2学分教师教育系列课程。

第十一条 网络视频公开课的学分认定参照我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的学分认定办法,18课时左右计1学分。

第三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 选修网络视频公开课的学生,必须认真学习,达到系统要求的学时,并做好学习笔记;学习结束后,撰写一定字数的课程论文。指导教师批阅学习笔记和课程论文,并结合服务器记录的在线学习点播日志及学习时间,给出分数,成绩合格后方可给予学分。

第十三条 国际优质网络视频公开课实行“校内助教制”。学校在开设某门国际优质网络视频公开课之前,面向全校聘任外语水平高、研究方向与相应国际优质网络视频公开课相同或相近的高水平教师担任校内课程助教教师(assistant teacher),具体负责学生的学习指导、课堂讨论、论文批阅、答疑解惑、课程考核等事宜。

第十四条 拟担任国际优质网络视频公开课校内助教的教师可填报《太阳成集团tyc7111cc网络视频公开课指导教师推荐表》和课程指导大纲等材料,由学院推荐、教务处组织教学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审核并决定是否聘用。

第十五条 国际优质网络视频公开课校内助教教师的聘用条件:

1.思想政治过硬,热爱教育事业;

2.外语水平高,具备指导该门国际优质网络视频公开课程的外语水平和能力;专业学术造诣较深,在所指导国际优质网络视频公开课程的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和成果;

3.原则上为具有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并从事教师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校内教师。校内身体状况良好、专业教研成果丰硕离退休教师也可以申请、聘用。

凡被聘用为国际优质网络视频公开课校内助教的教师,须认真负责,对学生自主学习给予指导,指导教师须至少开展3次面授(开课第一次给予一次学科导引,开课中期给予一次中期指导,课程结束前组织课程考核);有条件的教师可在面授指导的基础上,通过登陆课程管理平台、录制专题辅导视频、建立课程交流QQ群、收发电子邮件、开通教师博客、微博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在线辅导及答疑。

第十六条 由教务处按照选课人数和指导效果为国际优质网络视频公开课校内助教核算课时和课时费。

1.每门国际优质网络视频公开课程将等同其他一般通识教育选修课为校内课程助教教师计算课时。

2. 国际优质网络视频公开课程校内助教课时费计算办法等同其他一般通识教育选修课,课时费标准为80元/学时。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与管理

1. 校内课程助教教师要认真导读国际优质网络视频公开课程,严格课程考核,将平时学习笔记(作业、作品等)和课程论文考核有机结合,评定成绩。

2.每门课程成绩评定结束后,校内课程助教教师在网上填报学生成绩,同时课程论文以学院为单位报送教务处留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